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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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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越境(边境)人员犯罪: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责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3。客观上表现为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放行伪造、变更护照、偷渡的行为;4。对象为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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