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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会产生以下后果: (1)同居期间的财产,无协议或被证明属于一方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2)婚姻无效...
婚姻被无效撤销后会有的后果如下: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财产也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是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即可由当事人协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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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 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四,如果无效婚姻或者可撒销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 第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被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会产生以下后果: (1)同居期间的财产,无协议或被证明属于一方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即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其遗产。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4)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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