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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退股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股东退出...
关于公司股东退股的问题,股东一经出资,成为股东,就不可以退股。只能通过转让,比如转让其他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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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新《》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回购权,具体如下: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关于公司股东退股的问题,股东一经出资,成为股东,就不可以退股。只能通过转让,比如转让其他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未出资可以细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第一、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第二,提取出资:公司成立后验资资本后,提取缴纳的出资,其性质也是欺诈。第三,延迟出资:股东不按章程规定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产权转移手续。第四,出资不足: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只履行了一部分承诺的出资义务,至今无法补充出资。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普遍的现象。第五、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出资不足或未出资时,股东对内可能承担的责任不仅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实际缴纳出资义务,还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来讲,因未能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认缴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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