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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个犯罪对象是国家毒品管理秩序和公众健康。第二,犯罪的客观表现是非法的.持有毒品的行...
以下条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1)主观要素:主观必须故意;(2)主体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3)主体要素:主体为国家控制毒品和他人健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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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这几条法规明确了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严格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存毒品的行为都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者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流入社会,有可能危害他人的健康。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必须处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即本法第357条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大麻、卡因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者错误地收藏假毒品,保存,行为者主观地知道是毒品,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持有毒品是指行为者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行为者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许可。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依法生产、使用、研究吸毒者持有吸毒时,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患者病情需要,为使用毒品持有毒品,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毒品,即行为者对毒品的事实控制。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不要求物理把握,不要求行为者总是把毒品握在手里,放在身上,放在口袋里,只要行为者认识到它的存在,就可以管理或支配它。持有时不要求行为者持有毒品,所有权属于他人,但实际上在行为者支配下,行为者持有毒品的行为者是否知道自己有所有权,所有者是谁,不影响所有者的成立。另外,持有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行为者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的情况下,将毒品委托第三者保管的情况下,行为者和第三者都有这个毒品。持有是持续行为,只有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者支配,才构成持有。关于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量刑情节,但时间过短,行为者实际控制毒品时,不能认为持有。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当场检查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世界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有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和隐藏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如果能够证明行为者有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就构成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
“K”粉医学上称氯胺酮(Ketamine,又称KAN)。因为其物理形状呈白色粉末,故俗称“K”粉。临床上用作手术麻醉剂或麻醉诱导剂,属于静脉全麻药品,具有一定精神依赖性潜力。据了解,K粉学名氯氨铜,为一类精神管制药品,20克K粉相当于一克海洛因。至于说,K粉,到底是法律所规定的什么,我并不清楚。如果将其换算成海洛因的话,即持有海洛因4.9克,贩卖了0.25克。不知道是否可以如此换算。如果能,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只要贩卖毒品,虽然只有0.25克,也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明确的是,我仅仅根据数量进行了个大概的分析。至于如何判刑,还要考虑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自首,是否坦白,是否初犯,是否武装走私,是否还有其他情节。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展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根据。比如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把任等。对一般人员而言,持有国家秘密本身即为非法,对于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有关机关未曾批准复制、摘抄,行为人却持有复制件、摘抄件;有关机关未指定或者不属于有关机关指定人员而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就属于非法。总而言之,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即为非法。 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隐藏、存放于其住处、工作场所,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为持有。如夹藏在目己的行李、邮件当中,虽然并不亲自持有,但行李、邮件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已的控制,仍为持有。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包括两类,即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实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所谓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又包括未能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身份如何不影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员,符合间谍罪构成特征的,则应以间谍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其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只须认识到自己无权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资料、物品属于国家秘密即可,无须确切地认识该国家秘密属于什么密级,从其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该国家秘密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间接故意。 实际占有国家秘密的人员有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自己占有国家秘密的来源与用途,且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其为国家秘密,那么其实际占有行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据其实际来源与用途,依法处理,比如系盗窃所得,行为人不知为国家秘密而窃取,应以盗窃论,又比如行为人系捡得且不知其为国家秘密的,不构成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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