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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结婚时送给对方的首饰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对方的私人财产。结婚时,夫妻一方赠送给另一方个人所用的礼物,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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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首饰不一定算共同财产,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男方在婚前作为彩礼给女方买的,是一种赠与,不算共同财产;如果是女方婚前就已经有的,也不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约定了首饰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算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1、婚前的首饰,如果是男方作为彩礼赠给女方,两人结婚后因为各种原因离婚,那这些珠宝将会算作个人财产,女方保留。 2、如果婚后购买的珠宝首饰是专门为女方购买,并且仅有女方使用,那么应算作女方的个人所有。 而如果是价值极为高昂的宝石、钻石等,并非用作首饰佩戴而是作为投资产品或其它用途时,则算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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