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前私下协商解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并没有可比性。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选择确定。另外,人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所要解决问题的内容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所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是在侦查阶段,也可以是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在审判阶段。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地应作为调解的主持者。问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主持调解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似乎已成惯例。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持者只能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理由是:(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调解有悖于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审判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既不是检察权的内容,又不是侦查权的内容,而是审判案件的活动。(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调解不符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附带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这种赔偿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与犯罪人的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等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刑事部分经过审判,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才有可能分清是非。在此之前进行调解,势必出现刑事案件没有定案之前便将附之于上的民事诉讼先行了结的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民事责任的正确承担。(三)从公安机关调解的性质看,人民法院的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而公安机关虽可以调解,但其性质属于行政调解,用行政调解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争议显然是一种违法现象。(四)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看,经调解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在侦查或起诉阶段达成了协议,不管被告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协议,如果案件提起了公诉,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协议将随卷移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最终的确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必须查明损害的事实,依法确定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以作出正确的判决或调解。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当,依法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或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同于上述协议时,势必出现不同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异的不严肃现象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能否调解和解,如何调解的具体内容了。可以看到,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当事人可以和解、原告可以撤回诉讼,但是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也是无法撤销诉讼的。
**省**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4)*法刑初字第154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男,XXXX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省**人,农民,住*县x镇xxx村x组。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XXXX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省*县人,住**省道县xx镇。 委托代理人**,男,XXXX年11月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省*县人,住**省*县xx镇。 被告人齐某,男,XXXX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县xx镇xxx村x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7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以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6日组织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要求被告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人齐某一次性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8000元,定于2014年10月15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对被告何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 三、本协议达成后,双方都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互谅互让,任何一方不得滋事。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加强法制宣传,使人们正确认识被告积极赔偿和从轻处罚的意义。 2、制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有关规定,建议制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使法官在实践中操作方便,做好调解工作。 3、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程序和人员,建议将调解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法官都应当在案件移送法院时通知双方调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人已浏览
334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8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