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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二)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以下安全生产相关事项中,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或签署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采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制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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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注册登记的专业领域按规定的范围执业,并对执业活动中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签字确认。
在以下安全生产相关事项中,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或签署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采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报告、建设项目三同时概算、安全资金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三)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的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报告;(四)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之前形成的检测检验报告;(五)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的报告;(六)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前,形成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八)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安全管理协议;(九)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十)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年度审核报告;(十一)规定的应该参与或签署意见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作出初审是否合格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总(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初审工作。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应及时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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