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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什么区别,我有如下回答:一、调整对象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知识产权法特征: (1)法定时间性; (2)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即国家授予性; (3)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4)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坚持的原则不同
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傍名牌”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据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同时,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事关重大,总揽全局,堪称“帝王条款”,是该法的纲。它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彰显法律的宗旨和实现该法的功能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设计该法的一般条款以及将该条款置于何种地位,立法上无疑应当既是成熟的,又是稳定的。在这个问题上,朝三暮四,二三其德,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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