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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符合反诉的要求,被告能够提起反诉。借口如下, 第一,发回重审更重要的功效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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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原告当然可以撤诉了。因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就是案件又回到了起诉时的原点了,只要法院没有宣判,原告就可以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此应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被告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曾经提出过管辖异议。 1、原审判决因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被告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判决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实质即在于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亦有可能影响管辖权的裁定,故在此情形下,为保证被告平等的诉讼权利,应允许其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 2、原审判决因实体问题被发回重审,被告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实体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不包括管辖权的重审,仅仅是指对实体的重新审理。这是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实质是一个指令性的裁定,即撤销的仅仅是一审的实体判决,而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裁定是没有被撤销的,并不影响该管辖权裁定的效力。 被告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过管辖异议。无论原审判决因程序问题还是因实体问题被发回重审被告均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基本精神是被告或者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在答辩期内正式提出,而被告对此项权利的任何一种处理方式,都会导致管辖权程序的终结,使管辖权最终确定下来从而进入实体审理。发回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被告还可再行使管辖异议权,因为关于管辖的异议权被告已通过默认或者提出的形式,处分了该权力,而再度提出管辖权问题,其实质是对管辖权的异议权的再度行使,如同意其请求,则既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又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果上诉人没有新的证据,改判的几率不大,如果二审法院认为确实审判不当,很可能会重审。二审改判的情况: 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返回原判决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明事实后重审。 3、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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