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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
为亲友非法牟利是公司的“应得”利益,也就是原本应该属于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还没有得到之前,交给亲友。 贪污是公司的“既得利益”,也就是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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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2、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立案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标准: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二)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 (4)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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