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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
农村迁移户口的程序: 1、只要迁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纳她入户,并且与她签订接收协议或出具接收证明; 2、持接收协议(证明)与本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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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家庭内部分配协议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协议。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 但要注意:第一、协议签订的主体。私房需要产权人签字,公房需要承租人与同住人签字。第二、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明显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按照上述规定,申报、迁出户口均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法院无法判决迁移户口,只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如果登记人不同意迁出户口或不具备迁出户口,或者涉案房屋有其他无法落户的情况,买房人仅能依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无法要求法院判决他人迁出户口或判决其迁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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