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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22-02-27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号甲方(拆迁人):乙方(被拆迁人):身份证号码:共有人:身份证号码:为实施南宁市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南建房拆字[200]第号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甲方依法拆迁乙方建设工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同意按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上述乙方应得补偿款合计:¥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式)迁移费:户×元/户=元;⑽、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户×元/户=元;⑾、三相电源安装费:元×千瓦=元;⑿、管道燃气安装费:户×元/户=元;⒀、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户×元/户=元;以上货币安置费合计: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6、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和安置费活期存折后日内搬迁完毕,并结清原住宅水、电费,才能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交接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即: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存入乙方存折。7、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乙方在拆迁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完毕,并与甲方办理脚房手续,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公布的奖励办法执行。8、违约责任:(1)、乙方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甲方可以依法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因执行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执行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中扣除。(2)、甲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9、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协调不成的,可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1、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12、若乙方不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13、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甲方贰份;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壹份;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处存档壹份。代理人: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如果对楼主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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