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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只要当事人接受过处罚,缴纳过罚款的,不会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应该说,你们当地政府还是好说话的。在明确你已违法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平时不催你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只有在当你需要政府部门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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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3.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至于落户问题,11月1起要实行全国人口大普查,看到时候会不会好上一点,从以往的惯例来看,人口大普查能解决一些人得户口问题。
不是的,计生处罚有个上下限制,即使完全按条例也是有限的,首先是基数,当地人均收入是底线,如果计生部门提高这个基数是要有你收入相关证明的(如果开店可以用税务证明等),然后是倍数,一般是2-3倍(省间有差异,多是2)。这个一般情形都是2,计生从重的话也是要有理由的,暴力抗法,隐瞒弄虚作假等,都得有证据。而且这个倍数也不是他们一个说了算,还有上头的核查。以我们这为列,一般都是2倍,但多生育一个孩子是可以处2-5倍的,到目前我还没听说我们这有2倍以上的(仅仅指超一个)然后就是基数乘以倍数,如果总数低于你说的30万50万,也只能执行那个计算结果,不过,某些地方执行的首期最低是达不到理论计算公式的,而且,法院执行也是有执行成本的,所以,能不闹到法院不要闹到法院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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