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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局的行政复议机关是: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于2000年6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发布,根据年9月9日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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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部门设置复议、应诉机构是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许多省、自治区及地市县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全面负责包括行政复议和应诉在内的法制工作,主要分两类:[1] (1)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局(厅)和部分地、市的环保局及个别区、县的环保局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交由局内的法制部门办理,没有法制部门的交由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办理; (2)部分地、市的环保局和大部分县、(市)区的环保局没有成立行政复议应诉的专门性机构,而是指定局级领导负责领导这项工作,复议的具体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没有法制部门的交由其他部门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其他对环境保护享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一般也建有复议应诉机构。 我想你就环保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已经清楚了。
在行政复议中,这样设置是因为:(1)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该先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丧失了取证的权利,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会直接影响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前,必须审慎对待,也是对人们负责的体现,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3)也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利用职权向申请人施加压力,不利于证据的收集。
运管局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于2000年6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5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25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交通部第39号令发布的《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予以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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