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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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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六)决定的日期;(七)其他有关事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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