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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如下: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b.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c.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依照以下流程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 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对国有企业债务人而言,不管债权人有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只要认为转让行为有损国家利益的,在提供相应担保后,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该转让合同,是自始至终无效,签订合同的债权人与受让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倘若已经因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发生纠纷的,可以委托经济纠纷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不管是继续要求债务人清偿欠款,还是追究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往往都能争取到最大的索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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