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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不执行,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不能。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如果案件可能会判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话,就会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去开庭,所以基层法院是不可能做出死刑和无期徒刑判决的。《刑事诉讼法》第246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47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 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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