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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被害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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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 1、申请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外,行政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受保护权。即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有请求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5、收益权。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 6、受平等对待权。即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主体平等对待的权利。 7、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做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辩解,并驳斥行政主体的理由、依据的等权利。 8、抵制违法行为权。即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抵抗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 9、行政监督权。即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10、行政救济权。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获得相应行政救济的权利。
“有损害才有赔偿”,相对人受到损害同样也是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对象应当为合法权益,否则,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合法权益的范围很广,是否任何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不作为的侵害都可以得到赔偿,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处初级阶段,国库承受能力有限,法制基础较为薄弱等因素,在合法权益及其损害的界定上存在以下三重限制:因果关系要件在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诸要件中,最容易产生分歧,因此,明确行政不作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条件关系标准的运用条件关系指的是行政不作为行为与原告合法权益损害之间的最基本的关联性,即行政不作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实质性因素。条件关系的功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损害结果无关的事项。那么,如何判断条件关系是否存在呢?第一,如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事件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损害事件“不会发生”并不意味着“必然不会发生”,而是说损害事件“可能避免”。比如,消防队采取救火行动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房屋肯定不会被烧毁,只是有这种可能性而已;第二,如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肯定不能阻挡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条件关系不成立。比如,精神病人追杀甲某,他人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未采取行动,如果在报案时,甲某已经遇害身亡,则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即不存在条件关系。(2)可预见性标准的运用可预见性指的是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条件关系能够为一般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经验推断出来。可预见性的判断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一般人能否预见到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成立;第二,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亦成立。如果行政机关在具有保护义务后没有实行保护职责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会给社会的治安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所以受害人是可以对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索赔的,在索赔时也是需要将对方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一并提交至相关机关。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及起诉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预告登记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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