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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相对权利

2021-12-01
刑事案件被害人有下列诉讼权利:(一)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2)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3)受害人有权申请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4)受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6)被害人有权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进行适当赔偿。(7)在法庭审理中,受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提问,井有权参加法庭辩论。(8)在侦查阶段,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要求其姓名不得公开。特别是强奸案件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对受害者保密。(9)被害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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