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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开发布或盈利的话,不构成侵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
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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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你好. 我认为你介绍的情况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一种汇编行为,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关键在于使用时候度的把握。 依据著作权法22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看做是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虽然按照拍摄的意图,这次电视剧的拍摄等于再现的是整个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但是实际上还是要使用他人拍摄成的影视作品的内容来构成这部电视系列片的剧情,并且依据拍摄的意图来看,是要大量再现当年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甚至构成专题片的主体部分,也就是说会使用到大量的他人拍摄的影视作品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14条的规定,这种大量使用的行为可以视为是一种对他人影视剧的汇编行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汇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属于民事侵权,均被涉嫌犯罪,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侵犯名誉,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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