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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如何实现跨工龄转移

2024-12-19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曾采用“买断工龄”的方式来安置富余人员。这种做法是指企业参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以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将员工推向社会。 然而,《劳动法》第16条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然而,现在仍有部分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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