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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规定“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规定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因此,贵公司与国外签署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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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因此,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征订合同,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 十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因此,贵公司与国外签署的版权合同,不贴印花。
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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