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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
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2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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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打电话给法官了解具体情况。 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庭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未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却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核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案由 (二)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三)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征询回避 三、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归纳争议焦点 (三)举证与质证 (四)证人出庭作证 (五)补充新证据、补充发问 (六)当庭认定事实与证据 四、法庭辩论 (一)归纳辩论焦点 (二)按顺序辩论 (三)补充辩论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法庭调解 七、休庭评议 八、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九、送达 说明: 1、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确有难以继续调解的等情形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2、本提纲中引用了具体法律条文,是为了说明其合法性,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宣读; 3、需要当庭传递辨认的证据,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或者将交换证据情况举证、质证和反驳意见计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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