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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和必要的间接损失。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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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需要注意在购买了交强险的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的,那么才能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作出赔偿。
交强险对有责的财产损失在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无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具体如下: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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