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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需要看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除法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则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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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
挪用公款罪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事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集体给国家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事发前全部归还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事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得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金额。(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大、挪用时间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视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 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即以5000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5、国家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租赁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金挪用于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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