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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这个上市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如下: 1、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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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要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在一年之内有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公司担保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公司现有资产总额的30%的这些情形,理论上都要召开特别股东会议。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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