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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举证期限为受理后开庭前15天。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1、劳动仲裁过程中的举证期限,一般是15日,是在仲裁庭受理申请以后开庭以前确定的一段时间。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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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1、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任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2、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有异议或者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反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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