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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三十年,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农村土地并不是不可以买卖。老百姓眼中的买卖农村土地,事实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在买卖双方均是农民,买地的用途也是用于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自由流转的,只是买卖/转让则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若需经过发包方同意方可,其它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若出租、转包、互换等并无需要发包方同意。所以农村土地并不是完全不能买卖,满足相应条件后是可以实施的,当然如果是就农村土地所有权本身进行买卖,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二、有土地承包证并不代表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承包方在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故只要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原有的登记已经作废,不再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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