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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补办需要的手续: 1.本地户籍携带身份证,到残联查询残疾证号。 2.残疾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残疾人证挂失声明。 3.在社区贴出通...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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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条件:残疾证件有效期满或损坏的残疾人。办理流程:1。在当地报纸上登记遗失声明(声明中必须有残疾证号码和残疾等级);2、剪下报纸上登记的声明、报纸名称、时间等。,并与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姓名页)、一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三张照片等所有材料报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将原民政厅审批的《残疾等级审批表》或《残疾人登记表》复印件与申请人的所有材料一并按照残疾人评估和上报程序逐级上报民政厅优抚安置处审核补证。
换发的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乡镇居民办理:持村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审核登记盖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彩色寸照3张和病历或相关病情资料到县残联办理。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和鉴定后,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查。(4)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写出评残报告,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需要调整伤残等级的,按上述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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