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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连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禁止进口不能作原料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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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基本农田、保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的;(五)造成传染病、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三级以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两者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三是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以上就是关于走私固体废物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区别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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