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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财产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属于个人财产的,不予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
重婚的财产是需要根据双方协商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来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当然了,这主要指的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的那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是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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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婚前财产可以作为个人的遗产在其死亡后由其健在的配偶、孩子、父母共同继承,但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将婚前财产指定给他人继承的除外,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根据《》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二,虽然认定婚姻无效,但当事人的财产是有法律保障的。根据《婚姻法》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约财物的处理,首先应明确所给付财物的性质,然后分清情形,区别处理。一种是赠与性质。如当事人表明一方的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愿望,给付一些数额较小,价值不太大的财物,这是一种赠与性质,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性质,且是一种附解释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订立婚约时,一方通过婚姻介绍人或本人直接向对方所要的聘金(俗称彩礼)等价值较大的,这类财物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给付的,即对双方具有索要的性质。虽然,在实践中这种索要的性质并不是十分明显,如有的是通过婚姻介绍人从中协调而确定的,对这种情况,也应视为索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应综合考虑索要的情节,婚约时间长短及是否造成给付方经济困难等情形,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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