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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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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签订的合同无效: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不承认,不能形成代理形式的,合同对代理人无效。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代理人无效。 对方可以敦促被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认可。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认可。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认可之前,善意的对方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进行。
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无效。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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