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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 (二)房地产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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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赖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以购房者必须是村民的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2)销售人员主体资格合格。卖方必须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全部财产。对于共有人来说,如果共有人单方面处分房屋,房屋买卖不能有效。(3)购房者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买受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买卖形式变相占有更多宅基地的,这种买卖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4)买卖经村民委员会批准。这是一个必要的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进行实质性处分。
一、房屋交付时需满足哪些条件房屋交付需要满足哪些相关法律规定?1、房屋要按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2、房屋交付时要与样板房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3、房屋交付要提供相关证明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二、房屋交付后的保修责任1、房屋交付的保修责任(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2)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3)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4)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2、开发商要协助办理相关权属登记(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3、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法律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贷款条件:1、同意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担保。2、借款人年龄70岁以下。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4、必须支付购买的住宅的全部价格在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次购买费用。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誉良好,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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