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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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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为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布字19999〕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介绍贿赂案件(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沟通、匹配条件,实现贿赂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为使行贿人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二)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三)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四)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从轻情节:介绍贿赂人在被起诉前主动说明贿赂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修订版)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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