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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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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等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二)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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