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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得知,成年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赡养继父母并没有触犯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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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后的法律后果是: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
对于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登记解除。对于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得知,成年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赡养继父母并没有触犯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而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继父母有抚养并且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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