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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1)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①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
不起诉制度-法律意义有如下三点: 1、符合现代刑法思想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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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起诉意见书范文: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xxx,男/女,19xx年x月x日生,民族:x,籍贯:xx,单位及职业:xxx,住址:x省 x市 x区 x街 x委 x组。 违法犯罪经历: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x罪;犯罪嫌疑人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x年 x月 x日 1.犯罪嫌疑人xxx、x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对于刑事中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掌握在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此时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之后需要移动案件给检察院,而此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话,那检察院就会决定不起诉。而不起诉也是需要按照程序做出的,那到底法律中规定刑事案件不起诉程序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发生的差错,刑事诉讼法第142~146条规定了不起诉的具体程序,其具体内容如下: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不起诉决定书的名称、编号;(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3)案由和案件来源;(4)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其他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5)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款;(6)检察长署名,制作日期和加盖院印;(7)附注事项。2、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3、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应当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6、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和第14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害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在申诉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出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刑事检察部门提起公诉。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还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讼诉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法律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也完善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制约制度。不起诉决定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证它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如果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缺乏一种有效的制约方式,就难以保证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得到纠正,从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决定能够受到人民法院的制约,不正确的决定就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纠正。实践中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就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当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失业救济标准,或者能够提供其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证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或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包括解答咨询、调解、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以及办理公证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接到指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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