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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公开招标区别如下:1、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2、分散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集中是采购的方式,而招标是采购的手段,因此集中采购可以通过招标来完成,而招标采购则可以是集中也可以是分散。招标专业性较强,是技术、经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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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但对于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强制招标标准及限额的,必须强制招标甚至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交叉。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法的一种方法,除此以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近来常用的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 3、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区别,招标投标法主要侧重于强制招标项目,而目前强制招标项目都是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招标人的资金来源不作特别要求,招标限额由按原计委规定。而政府采购在采购人、资金来源、采购对象、采购限额上都有别于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招标项目。采购人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采购对象为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限额分中央、地方不同,各地方也不一样。 4、而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是按政府采购预算级别,如政府采购预算为中央预算的,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如政府采购预算为地方预算的,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 因此,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各省级人民政府都会制定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并不涉及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 由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自制定,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还是存在差异,以2009-201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为例,在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限额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北京规定: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必须公开招标。 由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可在政府采购网及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故贵州省的限额可在贵州省的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到。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3、组织形式有区别。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招标采购的法律规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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