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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费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种类 离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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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财产保全是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一种情况,前的。若想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向被告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一定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与理由等,明确被保全财产的信息或线索,并提供担保。第二种情况,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离婚诉讼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分割财产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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