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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交通工程设施建设情况,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汇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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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是保障军队“能打仗、打胜仗”的关键支撑,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国防交通工作,为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颁布了《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和规范国防交通建设,发挥了历史性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军事斗争准备的全面推进,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明确作出了加强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加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国防交通法》的出台,是贯彻强国强军战略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保证,对提升国家的战略投送能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也可以自己思考一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解读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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