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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的量刑处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
1、已涉嫌犯罪,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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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的处罚: 一、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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