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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二套房认定标准: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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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定标准: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为第二套房,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为:贷款购买商业贷款未结算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个人名称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偿还另一套未偿还再贷款为第二套房;夫妻,一方婚前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婚后想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贷款未偿还为第二套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2、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4、对能提供法定期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法定期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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