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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
一般来说探视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见面、交往,概括起来就是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所谓探望型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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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接抚养方离婚探望孩子的,要根据双方协商的探望时间已经探望方式或者法院的相关判决探望。具体来说探视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见面、交往,概括起来就是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离婚协议孩子探望问题可以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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