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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有鉴定为轻伤,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明显留下疤痕或者印迹达到以下标准时,构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五...
工伤面部实际伤残标准为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时大于二平方厘米,超过的九级八级,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的为准,先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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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构成重伤。
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重伤二级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轻伤一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轻微伤 面部软组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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