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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是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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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中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暂时性控制或者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 (3)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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