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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缓刑期内,主刑没有执行,只是待执行状态,所以不能适用“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2)如果缓刑没有被撤销:我认为缓刑...
(1)在缓刑期内,主刑没有执行,只是待执行状态,所以不能适用“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2)如果缓刑没有被撤销:我认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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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你所提问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是必须附加的。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缓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制度。依我国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是没有关系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政治权利,是附加刑。所以仍须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总之,在考验期结束后,开始计算。但考验期内仍不得行使政治权利。
正在服刑的犯人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包括社区矫正人员也同样没有,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在出狱后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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