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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
根据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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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如何证明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 当事人伪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中一种,在诉讼过程中当被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这样一来,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应对虚假债务的几种方法: (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2)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3)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 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4)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二、离婚时法院怎样处理伪造债务 离婚时伪造债务以便侵占到财产是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碰到此类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中的法律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离婚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中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是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1、原则上,一方婚前形成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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