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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直系亲属投靠迁入户口的,以夫妻投靠为首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的户口是不能迁回原籍投靠父母入户的; 2、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
1、当事人开具了落户证明:只是说明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入当地入户(有这个的资质); 2、但是能否落户,还要根据当事人迁移户口的资料是否齐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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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迁移的,回去之后随户主(你老公的户籍)迁户口材料和流程:迁出地(你的)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街道村委会证明、开具一个迁出证明(派出所办理)迁入地(你老公)材料:迁入的户口本、房产证、双方结婚证、开具的迁入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然后,拿着迁出派出所办理的迁出证明,去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包括带上上面所有的材料),然后迁入地派出所有一个回执单,带上去迁出地派出所销户等等,就可以了注意:回执单仅限一个月内使用,过时再去办理的话估计要看脸色了。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农村挂靠; 3、但是当事人一般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户口管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没什么必要迁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山西省为例,婴儿父母均为学生集体户或均为现役军人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第十七条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第十八条婴儿父母一方为军人或学生集体户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第十九条婴儿父母均为学生集体户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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