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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经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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