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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孙子被踢伤以何处罚,我是一名

2021-10-29
11月19日上午7时57分,市南公安局接到大学路小学报警,潘老师在学校门口被一名学生家长伤害。江苏路派出所110警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行为人常某(男,62岁,本市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进行现场取证。经调查,常某因孙子被同学踢伤,对班主任潘老师心生不满,于11月19日上午7时50分左右,在大学路小学门口拦住潘老师,抓住头发,拉倒在地,殴打。经法医学鉴定,潘老师受了轻伤。常殴打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南公安局于11月20日对常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以500元罚款。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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