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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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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鉴定机构是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分为省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两级。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第一级的鉴定结论,省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构成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营机构的代表和使用者的代表构成。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掌握劳动力鉴定相关知识,具有良好职业品德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作为劳动力鉴定专家组的备用人员。
工伤鉴定是需要先想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之后由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工伤鉴定机构和伤残鉴定机构不是一个机构,工伤鉴定机构一般是指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劳动鉴定小组等,而伤残鉴定机构是指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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